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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09-08
【法规编号】 14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工业、科学与资源部关于在矿业与能源领域进行贸易与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澳大利亚工业、科学与资源部(以下简称“双方”)
  
  为保持、发展和扩大两国在矿产资源、能源、采矿工艺和服务领域互惠互利的贸易关系,
  
  努力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澳大利亚之间在资源工业的投资,
  
  认识到两国经济和未来经济发展,特别是在采矿与能源方面的双向贸易和投资的互补性,
  
  认识到通过公平和公开的竞争来扩大资源和能源的贸易存在着巨大的潜力,资源和能源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煤、可再生能源和液化天然气,
  
  认识到澳大利亚在采矿和矿物燃料工业方面的投资将使中国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先进的采矿技术,
  
  认识到中国在澳大利亚投资的进展令双方满意并且具有进一步发展的巨大潜力,
  
  达成如下谅解:
  
  1.本备忘录将为双方在矿业和能源产品的贸易与投资领域的互惠互利的信息交换建立基础。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议(1988年)中的条款和意愿相一致,本备忘录表达了两国愿在各自的采矿与能源工业投资项目方面看到实质性的进展。
  
  3.双方认识到目前双边商务利益涉及但又不限于以下方面:
  
  中国在澳大利亚铁矿石、煤矿及铝矿冶炼的投资;
  
  澳大利亚向中国出口矿产品和矿物燃料,包括铁矿石、液化石油气、煤炭、氧化铝和铝。
  
  4.双方希望扩大现有的合作领域并发展新的领域,包括但又不限于以下领域:
  
  澳大利亚有兴趣扩大在能源领域的现有合作,如液化石油气和煤炭;
  
  澳大利亚有兴趣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投标程序向中国提供液化天然气;
  
  澳大利亚有兴趣通过培训和技术转让方面的合作帮助中国发展效率更高的采煤工业和能源市场;
  
  中国将进一步研究论证在澳大利亚投资资源初加工工业,包括直接还原铁或热压铁块的可行性;
  
  在现有的和新的领域,澳方希望中国增加对澳大利亚资源工业,包括铁矿的投资。
  
  为了达到这些目的:
  
  5.澳大利亚将努力保证其矿业及附属工业作为可靠的、有效率的和有竞争力的供应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提供矿产品及相关产品、服务和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遵守其国内法规和国际承诺的前提下,将努力使澳大利亚供应商有机会以不低于其他国家供应商的条件获得合同或参加投标。
  
  6.中国和澳大利亚将继续鼓励中方和澳方的资源公司与企业在各自的资源领域进行双边投资,旨在帮助中国和澳大利亚的采矿和能源工业高效地和有赢利地发展,同时推动双方经济关系的前进。
  
  7.在双方方便的时候将举行双边讨论,讨论议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a.改善双方矿业和能源投资项目的运作环境的建议,包括政府法规、有关勘探和开采权的问题;
  
  b.鼓励对新的矿业和能源项目投资的政策;
  
  c.矿业新技术的开发;
  
  d.技术转让;
  
  8.上述合作可以按以下方式开展:
  
  a.部长访问;
  
  b.在双方商定的时间进行官员级别的讨论;
  
  c.交流技术、法规、财政和经济信息;
  
  d.在双方感兴趣的项目上进行合作;并且
  
  e.在双方共同安排下,以其它方式进行合作。
  
  9.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0.双方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改。
  
  11.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终止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
  
  12.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在堪培拉签署,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大利亚工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科学与资源部
  
  代表                  代表
  
  曾培炎                  明钦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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