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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2006]197号
【颁布时间】 2006-11-09
【实施时间】 2006-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8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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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党委书记主持国资委党委工作,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十三、主任、党委书记出访、出差外地一周以上或在京脱产学习一个月以上时,由主任、党委书记指定一位副主任、党委副书记主持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四、国资委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党委会议、专题会议、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制度。
  
  十五、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委领导参加,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讨论和决定国资委重要工作,落实国资委主要职责;
  
  (二)讨论审议国资委制定公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通过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发送中央企业、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国务院交办的有关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厅局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六、国资委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国资委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讨论通过上报党中央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发送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党中央交办的有关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国资委党委会议要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厅局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七、提请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委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分别报主任和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应提前通知有关参会人员。会议纪要由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主持人签发。
  
  十八、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请假人数超过半数,会议可暂缓召开;讨论人事任免事项,请假人数超过三分之一,会议可暂缓召开。
  
  十九、专题会议由委领导主持召开,专题研究解决有关具体工作事项。会议组织工作由有关厅局负责,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协助。会议纪要由有关厅局起草,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十、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人员为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委领导,监事会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厅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人员为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监事会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需要,邀请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提出在中央企业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总结和部署中央企业的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
  
  (三)交流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四)讨论和通报其他工作事项。
  
  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十一、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人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委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厅局主要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列席。根据会议需要,邀请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提出在国资监管系统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总结和部署国资监管系统的年度工作;
  
  (三)交流国资监管系统的工作经验;
  
  (四)讨论和通报其他工作事项。
  
  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二十二、国资委实行年度会议计划制度,各厅局根据工作职责组织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要列入会议计划,由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二十三、国资委会议原则上不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除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有明确要求的会议外,一般不邀请中央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国资委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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