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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商财政部落实年度预算后由国防科工委下达投资计划。 国债投资计划草案送发展改革委核准后,由国防科工委下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和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安排原则和重点投向; (二)新开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并具备开工条件; (三)续建项目第二次申请投资计划应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当年首批计划已安排投资且再次申报的,项目计划完成率应达到80%以上并有充分理由; (四)项目管理规范,年度计划任务明确、节点清楚; (五)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报需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周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累计下达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按项目实际财务支出计算)、本次计划申请投资及对应的建设内容、节点和形象等内容(详见附表)。 政府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在申报投资计划时,同时要明确项目主要实施节点安排、单台价格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仪器设备和500万元以上单体土建工程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重要材料的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每个项目每年原则上只安排一次投资计划,安排的投资额度应考虑该项目实施到第二年3月底前的资金需要;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追加安排第二次投资计划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要求。 除特殊情况外,未按本办法要求申报投资计划的,一律不予安排投资。 第三章 计划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进度和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于当年9月2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申报。 第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实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季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每季度第一个月12日前分别报送上年全年、当年第一季度、上半年和前三季度所有在建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季报应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并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军工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集团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单位投资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委将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诚信制度,并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纳入诚信评价体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并同时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暂停或直至取消该项目后续投资计划安排。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审计、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项目资金的; (三)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违反其他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擅自调整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未改正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一)截至每年9月底,续建项目累计计划完成率不到60%的; (二)与政府投资配套的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不按规定到位的; (三)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未改正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 (一) 不依法组织招标的; (二) 擅自改变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的; (三) 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 被暂停投资计划安排或项目审批确实需要重新启动的,需向国防科工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可启动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属军工集团公司的,在年度绩效评价考核中酌情扣分。 (一)不及时转发国防科工委年度投资计划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