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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发展两国间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通过交流有助于两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科学技术知识、经验和成就,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一)相互派遣专家对对方国家的科学技术知识、经验和成就进行考察或进行专业实习; (二)相互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经验; (三)相互提供用于专门项目的科学技术信息和资料; (四)组织科学技术研讨会和培训班;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成立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混委会由双方指定人员组成。 混委会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举行会议,具体日期和会议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休会期间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批准补充事项并列入年度合作计划。 第四条 混委会负责检查有关执行本协定的事宜,提出合作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向双方提出建议。 双方可建议召开研究专门项目或课题的特别会议。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厄瓜多尔外交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必要时,双方可指定专门机构执行本协定下的项目。有关执行本协定未预见的事宜将通过专门协议解决。 第六条 双方同意,执行本协定的费用负担办法如下: (一)派遣专家进行考察或实习,派遣方负担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旅费、食宿和市内交通费。 (二)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派遣方负担专家往返国际旅费、住宿费、办公费、医疗费、国内交通费和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零用费)。生活费标准参照聘请方当地同等人员的待遇确定,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相互提供用于共同研究或双方参与的专门项目信息和资料,费用互免。资料和经济利益共享,合作不应违反国家、地区或国际上有关保护生物多样化和环保等方面的法规。 第七条 根据本协定派遣的专家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章。 第八条 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派遣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应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提供一切协助,以便其顺利完成任务。 第九条 双方科技信息的交换将通过相应部门实施。在科学技术范围内所交换的信息资料,任何一方事先未得到另一方同意不得向第三国及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转让。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适用,在双方履行完毕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并自后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朱丽兰 本哈明·奥尔蒂斯·布雷南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