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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内各类信息平台、报表递送的所有卷烟名称。 2卷烟名称 2.1 卷烟名称应是卷烟牌号名称和特征表述的组合,其表达方式为“卷烟牌号名称(特征表述)”,其中括号为半角字符。 2.2 “特征表述”一般为可选项,但同一卷烟牌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品时,“特征表述”为必选项。 2.3 同一卷烟产品在行业内各类信息平台、报表中应具有同一名称。 3卷烟牌号名称 卷烟牌号名称应是注册商标的名称;以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等可视性标志或其组合注册的商标,商标名称以中文名称为准;注册商标没有汉字的,以其中文译名为准。由国(境)外提供牌号授权或主要原辅料在国内生产、但由国(境)外委托方回购的卷烟牌号名称以合同约定的中文名称为准。 4特征表述 特征表述是使该产品明显区别于同牌号其它产品风格特征的描述,应符合如下要求。 4.1 应与该产品风格和装潢有相对应的关系。 4.2 应使用规范中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或其组合;括号内的字符长度不应超过16个半角(或8个全角),应使用尽可能少的字符表述;不应含“.”、“-”、“_”、“’”等字符;如需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应使用半角字符表述。 4.3 应从以下6项内容中选择一项或多项依次组合表述。 4.3.1 包装形式 应使用“软”、“硬”、“听”、“塑”、“礼”、“异”、“条包”等。不应使用如下用语(非指包装形式而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盖、翻盖、硬翻、全、全包、卡、全硬、全软、硬包、软包。 4.3.2 包装颜色 应选用盒(条)大面积的装潢底色,或能反映产品风格特征的装潢颜色。 4.3.3 盒标焦油量 应使用“x mg”;其中x代表阿拉伯数字。 4.3.4 包装数量 应使用“x 支”、“x盒”;其中x代表阿拉伯数字。 4.3.5 烟支总长或滤嘴长度 应使用“x mm”;其中x代表阿拉伯数字。 4.3.6 其他 应使用能够反映该产品风格或装潢的用语。不应使用如下用语: --“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 --“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 --“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含量低”等用语; --“极品”、“最佳”、“金牌”等极端用语; --“御品”、“贡品”等用语; --“国优”、“高级”、“金奖”等质量等级、获奖奖项以及需要认证或评选的内容用语。 5卷烟名称示例 参考使用的卷烟名称示例参见附录A。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卷烟名称示例 茶花(软),南京(硬珍品),新石家庄(绿),黄山(软红),香格里拉(蓝卡)(此处“卡”为“卡瓦格博”的简写),中南海(10mg),中华(硬11mg5支),国宝(银25支),人参(绿16支),黄鹤楼(软2盒),真龙(硬红5盒),茶花(94mm),中南海(25mm特制),云烟(印象),红河(软V8),五一(薄荷),驰(混),黄金叶(世纪之光),白沙(太阳升),梦都(七彩),红三环(喜盈门),好猫(出口)、壹枝笔(宏图)。 附件2: 卷烟产品代码清理登记表 经与国家局代码系统核对,本企业有下列卷烟产品代码信息发生了变更: ┌──┬──────┬─────┬─────┬─────┬───────────────┐ │序号│卷烟条码│ 变更项目 │变更前│变更为│ 理 由│ ├──┼──────┼─────┼─────┼─────┼───────────────┤ │││││││ ├──┼──────┼─────┼─────┼─────┼───────────────┤ │││││││ ├──┼──────┼─────┼─────┼─────┼───────────────┤ │││││││ ├──┼──────┼─────┼─────┼─────┼───────────────┤ │││││││ ├──┼──────┼─────┼─────┼─────┼───────────────┤ │││││││ ├──┼──────┼─────┼─────┼─────┼───────────────┤ │││││││ └──┴──────┴─────┴─────┴─────┴───────────────┘ (本表可另附页) 法人资质单位(公章): 日期 注:“变更项目”指企业申请变更的“卷烟名称”、“卷烟产品代码状态”、“焦油量”等国家局卷烟产品代码库中所列的项目;当前国家局卷烟产品代码系统中卷烟名称暂时沿用“卷烟牌号”的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