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科工办[2006]1033号
【颁布时间】 2006-11-08
【实施时间】 2006-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83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根据对外宣传工作需要,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国家航天局或国家原子能机构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或展览展示活动。
  
  第四章 媒体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闻宣传中心负责委管单位出版社、出版物的管理,承担与各出版社日常联系和报批等事项的初审工作,对外以国防科工委新闻宣传办公室名义行文。重要审批事项须报分管委领导审批,以国防科工委名义行文。
  
  第二十四条 委办公厅负责委属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监督与指导。新闻宣传中心负责网站的日常运行,信息中心负责网站技术维护与技术支持。
  
  机关各部门不得自办网站(包括由机关出资、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网站)。确因工作需要拟创办新的网站,须向新闻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发布内容由发布部门负责审定,新闻宣传中心负责具体承办。
  
  第二十五条 委管报刊(含内部刊物)按照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关报刊(内部刊物)管理条例、规定和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委属各单位申请创办出版社、期刊、网站,按照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报批事项经新闻宣传中心初审,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再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按下列程序进行管理:
  
  (一)以国防科工委名义制作音像制品向社会发行或播出,报新闻发言人审批,新闻宣传中心负责承制;
  
  (二)外单位邀请国防科工委联合制作音像制品向社会发行或播出,须经新闻宣传中心初审,报新闻发言人审批,新闻宣传中心参与制作与监督;
  
  (三)未经委领导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国防科工委名义制作或联合他人制作音像制品向社会发行或播出。
  
  第五章 新闻宣传纪律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下列内容不进行新闻报道:
  
  (一)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全行业及主要企事业单位的总体布局、投资规模和科研生产能力等;
  
  (二)不宜公开的武器装备及民用专项的科研生产规划、计划,正在研究、改进的型号项目和预研项目;
  
  (三)不宜公开的武器装备定型和重大试验;
  
  (四)不宜公开的重要会议和委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
  
  (五)不宜公开的正在进行的高技术项目、课题研究及进展情况,尖端技术领域及型号研制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从事尖端技术和型号研究的主要专家和受聘的国外专家及其工作与活动;
  
  (六)军品贸易以及与国外合作研制和改装的武器装备情况,通过非公开途径引进的产品、设备、技术和资料及其引进渠道;
  
  (七)国防科技工业尚未对外开放的单位及部位,外事活动和外事谈判中需要保密的内容,国防科技工业的商业秘密;
  
  (八)其他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内容等。
  
  第二十九条 新闻文稿审查执行自审、送审制度。一般新闻稿件,由机关各部门自审;内容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全局性、综合性情况和复杂性、敏感性重大新闻事件等需要送审的稿件,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填写《国防科工委机关宣传报道保密审查表》,由新闻宣传中心送安全保密局进行保密审查,报新闻发言人审批,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会文稿须报委新闻发言人审定,必要时报分管委领导审批;
  
  (二)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文稿须经新闻发言人审定;
  
  (三)涉及国防科技工业综合性情况,经新闻发言人审查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批;
  
  (四)涉及某一方面重要工作和重要活动的情况,由分管业务司局审查;
  
  (五)新闻媒体根据国防科工委新闻通稿形成的稿件免予审查;
  
  (六)凡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发布,必须经过去密处理并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以国防科工委名义或有国防科工委参与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出版物等内容审查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接待新闻单位采访及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并严格保密;对采访后形成的新闻稿、图片和音像制品负责审核。
  
  第三十一条 所有新闻宣传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做到口径一致、内外有别,各业务部门、新闻宣传中心、安全保密局各负其职,严格进行保密审查。
  
  对不遵守新闻宣传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防科工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科工办[2003]855号)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