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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从第7/9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塔乌山)山脊线向西北行,到5355米高地,然后转向西偏西南行,经5318米高地、5998米高地、5802米高地、5506米高地,到5602米高地,再转向西行,经5452米高地、5269米高地、5024米高地,至第7/10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塔乌山)山脊518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808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6公里,中国境内478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6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5724米高地以南约2.5公里处。 从第7/10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塔乌山)山脊线向西偏西北行,到4849米康苏达坂(无名山口),然后转向北行,经5222米高地,至第7/11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塔乌山)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772米高地东北约2.5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558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0.7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5724米高地西北约0.7公里处。 从第7/11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塔乌山)山脊线向西行,经5276米高地,到5401米高地,然后转向西北行,经5113米高地,至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8界点。 中吉国界线自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21界点起,沿无名山脉(扎阿拉依斯基山)山脊线向西北行,然后转向西偏西南行,至第22界点。该界点在玛里他巴尔山(扎里亚沃斯托卡峰)6349.5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431米高地以北约1.5公里,中国境内5318米高地东北约3.3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946米高地东南约3.0公里处。 从第22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山脉(扎阿拉依斯基山)山脊线向西偏西北行,到6023米高地,然后转向西偏西南行,经5939米高地,至第23界点。该界点是中吉国界线的终点,在640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431米高地以西约4.5公里,中国境内5318米高地西偏西北约2.5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946米高地西南约4.4公里处。 上述中吉国界线用红线标绘在联合测制的比例尺为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 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和坐标均系从上述地图上量取的。 用红线标绘中吉国界线的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中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在本协定中同样适用。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在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程序后相互书面通知。 本协定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在比什凯克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吉文和俄文写成。缔约双方如对本协定的解释出现分歧,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江泽民 阿卡耶夫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