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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1-06
【实施时间】 2006-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8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明确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及目标人群基本条件的通知

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认真组织实施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现将“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及目标人群基本条件通知如下:
  
  一、工程实施范围
  
  工程实施范围是,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民族自治地区有关规定,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
  
  按有关政策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但散居在非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二、目标人群基本条件
  
  “少生快富”工程的目标人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且其户口登记在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
  
  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且其户口登记在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按照各地生育政策的规定,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二)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三)夫妻双方按照各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两个子女,按照当地生育政策的规定,还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孩子。
  
  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四)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并按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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