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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评价[2006]194号
【颁布时间】 2006-11-04
【实施时间】 2006-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8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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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加强资产质量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一是加大对亏损子企业、未纳入合并范围的非持续经营子企业的清理力度,整合有效资产,积极清理处置长期闲置和无效资产。二是要结合财务决算工作对资产质量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于发生减值或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夯实资产质量。三是按照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继续做好账销案存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资产损失集中处理方式,进一步加大清理和追索力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账销案存资产和资产减值准备按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财务核销,并及时备案。四是建立切实可行的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认真分析资产损失产生的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资产损失的防范机制。
  
  八、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与监控,增强风险预警与防范能力。一是要加强债务风险管理,正确评估偿债能力,合理确定债务规模,对于负债率偏高、现金流量不足或存在大量逾期负债的企业,要适度控制投资规模。二是加强担保、抵押、涉诉等或有事项的清理与应对工作,尽力解除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对于担保余额超过净资产50%或发生重大担保责任损失的企业,要严格控制新增担保规模。三是加强金融及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管理与监控。清理和规范委托理财业务,对委托机构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或存在恶化迹象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资产保全或追收;规范股票投资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操作,严格禁止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买卖股票;企业从事期货(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应当以套期保值或锁定成本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对市价波动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业务应实行盯市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四是加强企业年金、工会经费等表外资金管理,严禁将表外资金以个人名义私存私借或违规投资。
  
  九、加强境外子企业财务管理,努力实现境外资产保值增值。一是明确境外子企业财务管理关系,落实管理权限和联签责任,加强业务合同、资金收付等重要财务事项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强境外企业及机构的清理,对于长期经营不善或无明确业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撤并。三是积极探索境外企业工资薪酬管理办法,健全考核评价监督体系。进一步规范境外企业会计核算,定期实施检查或审计,并按照投资关系或财务管理关系,规范编制境内外合并会计报表。
  
  十、全面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有效提高审计监督效能。一是高度重视对所属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做到“离任必审”,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加强审计结果运用,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的新领域、新方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二是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能,逐步实现内部审计职能由查错纠弊向管理审计、效益审计和风险审计转变。三是切实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资产损失和严重财务危机的子企业,通过专项审计工作摸清情况,分清责任,完善管理措施。四是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管理,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决算审计,对于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处理。
  
  十一、认真做好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准备工作。中央企业要在2008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属上市公司资产或收入占集团比重较大的企业,应当于2007年率先执行。各中央企业应当抓紧做好新企业会计准则培训工作,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充分评估新准则对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研究制定集团执行新准则的工作方案,修订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对于新准则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等,提前做好价值估算,确保新准则平稳转换和有效执行。
  
  十二、切实做好财务决算审核、分析和报送工作。一是切实组织做好集团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集团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认真审核把关,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二是按照国资委工作要求,按时报送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财务决算资料。三是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大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力度,完善财务决算批复确认制度,开展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质量评估,及时处理财务决算审核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其中:对于企业违反规定人为调节利润的,将在业绩利润核定中剔除影响金额,金额过大的要求企业重新编报财务决算;对于企业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将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于财务决算审计不符合规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将给予警示或准入限制。
  
  各中央企业应在2006年度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财务监管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规范财务会计基础管理工作,推动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积极防范经营风险,强化对各级子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努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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