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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06-30
【法规编号】 148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科威特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大使馆向科威特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部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第991677号照会,内容如下:
  
  “科威特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科威特国政府确认,科威特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并按照一九六三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就科威特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科威特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以下简称“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科威特国派驻总领事馆工作的领事官员以十人为限。该人数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予以增加。
  
  三、总领事馆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五、双方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六、本协议以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上述协议,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科威特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张志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大使馆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于科威特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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