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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调查[2006]55号
【颁布时间】 2006-10-31
【实施时间】 2006-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8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事故跟踪和事故分析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因│停产停工整顿期间是否生产或施工│生产或施工□ 未 │
  
  ││││生产施工□│
  
  ││├───────────────────────────┼────────┤
  
  │││是否在基建、改扩建区域生产│生产□ 未 │
  
  ││││生产□│
  
  ││├───────────┬───────────────┴────────┤
  
  │││ 其它 ││
  
  ├─┴─┼───────────┴───────────┬───┬────────┤
  
  │填表人││联系电││
  
  │││话││
  
  └───┴───────────────────────┴───┴────────┘
  
  填表说明:
  
  1.表格中有"□"的,直接用■进行选择(现场使用可用√选择)。
  
  2.实际产量为截止到事发时前一个月的产量。
  
  3."三同时"手续履行情况指基建、技改矿井安全专篇是否经过批准、安全设施是否经过验收等。非基建、技改矿井不用填写。
  
  4.水害事故矿井是否有排水系统、是否有探放水设施和矿井涌水量情况、排水能力等情况,煤尘爆炸事故矿井的煤尘爆炸指数等可在"其它情况"栏里填写。
  
  5.吊证或证照过期后是否生产或施工、停产停工整顿期间是否生产或施工和是否在基建、改扩建区域生产,填表时尚不清楚的不填写。
  
  6.填表时,表中所列事项尚不清楚的可不填写。每周周日中午前请将表中所列事项的最新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重新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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