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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0-23
【实施时间】 2006-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88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
  
  │ 年产炸药量 │ 年产量≤5000 │5000<年产量≤10│10000<年产量≤200│年产量>20000 │
  
  │││000 │00││
  
  ├────────┼───────┼────────┼─────────┼───────┤
  
  │最小仓储能力│ 200│ 年生产能力的4% │年生产能力的3.5%,│不低于700 │
  
  ││││ 且不低于400││
  
  └────────┴───────┴────────┴─────────┴───────┘
  
  最小仓储能力是指生产区内储存能力和总库区内储存能力之和。
  
  使用液体硝酸铵的,由现场专家根据储罐、专用运输车以及运输距离等有关情况予以核定。
  
  6.3.2 生产区内成品中转仓库
  
  生产区与总仓库相距10km以上、且生产区域内年产量超过8000吨以上者,应设成品中转库,由现场专家核定其是否满足生产周转需要,单个仓库存量不得大于20吨。
  
  6.3.3 成品仓库
  
  当生产包装型炸药时成品仓库应满足表2要求。
  
  表2不同生产规模不同品种配备成品仓库能力的要求
  
   单位:吨
  
  ┌────────┬───────────┬─────────────┬────────┐
  
  │ 年产炸药量 │年产量≤10000 │ 10000<年产量≤20000 │ >20000 │
  
  ├────────┼───────────┼─────────────┼────────┤
  
  │保质期为4个月以 │年产量的4%,且不低于20│年产量的3.5%,且不低于400 │年产量的3.0%,且│
  
  │ 上的包装型产品 │0 ││ 不低于700│
  
  ├────────┼───────────┴─────────────┴────────┤
  
  │保质期为4个月以 │不低于7个工作日的累计产量; │
  
  │下的大包或散装型││
  
  │产品││
  
  └────────┴──────────────────────────────────┘
  
  6.3.4 仓储能力
  
  按照上述仓储条件,以各环节中最小的仓储能力为该生产区域仓储能力。
  
  6.4 其它辅助设施核定
  
  6.4.1 “三废”处理能力
  
  以满足环保要求为依据。
  
  根据生产过程产生的“三废”情况,核算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环保要求,若“三废”处理能力小于实际生产能力,则应以具有“三废”处理能力作为核算依据。
  
  6.4.2 供水能力
  
  根据生产工艺、生产清扫、消防储备用水等情况,再考虑生活用水,校验供水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3 热源供应能力
  
  根据生产工艺、生活等情况,校验供热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4 供电能力
  
  根据生产、工程、机械加工、生活等因素,校验供电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5 运输能力
  
  根据危险性原材料供应方式、总库区与生产区之间的距离、运输方式等因素,校验运输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5 事故风险评价
  
  6.5.1 内外部安全距离评价
  
  根据企业拟申请的生产能力,核定各危险建筑物(工房、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应满足《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6.5.2 事故伤亡人数评价
  
  各生产线的定员定量,应采用事故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中事故伤亡等级划分的原则进行评估。建筑物危险等级为1.1级的生产线,独立土堤内的任一处危险品发生整体爆炸,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风险应控制在:原料准备、制药工房,小于等于7人;装药、包装工房或制药、装药、包装全连续化生产线,小于等于25人。
  
  6.6 确定各环节最小生产能力
  
  以上述各环节中核定的最小生产能力为该项目的生产能力。
  
  7.组织机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民爆生产企业工业炸药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国防科工委民爆局。
  
  8.承办机构
  
  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具体由国防科工委民爆局认可资质的民爆器材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办。
  
  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生产能力核定专项评价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法律责任。
  
  9.工作程序
  
  9.1 委托和签订合同
  
  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并出具委托书。
  
  中介机构经分析后接受委托的,签订正式合同并组织实施。
  
  9.2 工作过程
  
  9.2.1 工作程序
  
  生产能力的核定按照附录1的程序框图进行。
  
  9.2.2 现场核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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