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煤矿[2006]223号
【颁布时间】 2006-10-19
【实施时间】 2006-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89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产煤地区各级发展改革(经贸)、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设在地方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要求、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以及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精神,加强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科技、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要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的落实,抓好监测监控系统县域联网,配合科技部门开展瓦斯等重大灾害治理科技攻关;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打击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抓好煤矿劳动定员、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及推进煤矿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配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国有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考核。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不断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已制定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及管理强矿等各项工作。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贸)、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要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并会同相关部门在宏观政策、资源管理、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等多方面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49号文件(略)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