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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评价[2006]181号
【颁布时间】 2006-10-18
【实施时间】 2006-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8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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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加强对资产质量的预算控制。一是将资产损失及减值准备等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防止出现新的潜亏;二是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预算控制的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三是将清产核资批准企业自行消化的资产损失部分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管理,按规定逐年进行消化;四是在预算中制定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目标和清理措施,加大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与追索力度。
  
  八、强化财务预算执行监督。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与考核,落实预算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一是各中央企业要在预算编制后,切实将财务预算作为指导和控制企业年度经营管理活动的目标和标准,用于控制生产经营全过程;二是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与监督反馈,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及时跟踪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按月度、季度进行预算差异分析,查找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三是根据各预算单位的业务特点与管理重心,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评价制度,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预算的约束与激励作用。
  
  九、按时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各中央企业应在认真做好内部预算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国资委预算管理工作要求,按时向国资委报送反映预算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财务预算报告及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送或拖延报送年度财务预算。对无故不按时报送年度财务预算的企业,国资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总会计师或企业实际主管预算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十、严格财务预算工作要求。企业应强化对财务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运作,以保证财务预算报告的质量。一是企业报送国资委的预算报告应与企业内部预算相一致,严禁两套预算;二是企业必须合理预计未来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事项,不得蓄意隐瞒;三是企业财务预算报经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对于预算年度内出现非预期的重大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四是在预算年度终了,国资委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对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企业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值与预算目标偏离的程度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将核查和分析结果纳入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五是对于预算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将要求其整改,对于企业预算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将要求企业重新编制报送财务预算报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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