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煤矿[2006]218号
【颁布时间】 2006-10-14
【实施时间】 2006-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0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吸取近期煤矿事故多发教训做好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不规范。一些小煤矿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在整合期间违法组织生产;少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资源整合上把关不严,将按规定应该关闭的矿井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没有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存在一证(矿)多井、多套生产系统现象。如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东方振兴煤业公司为一证四坑矿井,盂县资源整合方案批准该公司四矿井均为单独保留矿井,一坑为主坑,其他坑口均为申请保留井口。
  
  四是对煤矿基建、技改项目监管不到位。少数地区对煤矿拟建项目审查不严格,未按规定审批、核准。一些煤矿建设项目没有执行"三同时",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就违法进行施工,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使用;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边建设边生产,将井下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如青海省海北州青海振兴煤矿有限公司刚察县振兴煤矿为基建矿井,擅自组织无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建设,且无专职安全员,瓦检员中途脱岗,造成瓦斯漏检,导致"10.2"事故发生。
  
  五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一些煤矿企业没有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对存在的隐患不了解、不掌握,盲目组织作业。如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切眼掘进工作面附近多次发生顶板裂隙水涌出,但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隐患,导致"10.10"冒顶事故发生。
  
  六是安全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安全生产工作抓得不严、不细、不实。日常监管中不能发现和有力监督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对煤矿下达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后不跟踪落实,有的甚至以罚代管、工作不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多发的教训,防止四季度煤矿事故反弹,现就做好四季度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
  
  进入四季度后,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频率明显上升,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进一步认清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危机感。要警钟长鸣,言危思进。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分析活动,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消除麻痹思想,针对性抓好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抓紧落实、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尽快将《通知》翻印成册,发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要按照《通知》规定的职责和16种关闭矿井类型,对辖区内煤矿重新进行认定,在10月底前落实关闭矿井名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批予以关闭。对已确定的关闭矿井应在11月底前在当地主要媒体分批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所公告名单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三、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抓紧落实、公告资源整合矿井名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的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办《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规定,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重新进行核查:一是查方案,看是否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查证照,看资源整合的矿井是否为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三是查资源,看已关闭或属于16种关闭范围的矿井资源纳入整合是否经省级国土资源等部门认定,是否经重新规划;四是查程序,看资源整合主体是否按照建设项目履行了审批(核准)程序,是否一套生产系统;五是查规模,看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规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核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关闭矿井。对过去发生过重特大事故的煤矿要按政府有关规定从严处置。各地对已落实的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整合矿井名单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