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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双方将鼓励各自国家的出版和图书发行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促进图书出版项目的实施。为此目的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两国有关机构将根据相互达成的协议互派代表团,派团的条件和时间将每次具体另商。 第二十八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版权机构在商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合作以相互保障作者权益。 第二十九条 双方将协助档案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和俄罗斯国家档案署于1995年10月20日所签协定基础上发展关系。 Ⅴ.体育、青年、妇女方面的交流 第三十条 双方将协助完成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和俄罗斯国家体育运动与旅游委员会签署的体育合作协定及其议定书。 第三十一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各单项运动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三十二条 双方将鼓励体育科研与教学单位之间的合作,介绍各方在体育科学各领域取得的成果,交流培训运动人才的经验。 第三十三条 双方将协助本国运动员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和国内比赛。 第三十四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国家青年机构、社会性青年组织及青年专业人员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五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妇女团体之间进行多种合作,相互通报在联合国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的《行动纲领》的落实情况;每年互派代表团,介绍地区间妇联活动情况;举办有关妇女、儿童方面文化交流活动。 Ⅵ.地区之间的交流 第三十六条 双方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之间全面发展文化、科学和教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Ⅶ.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可以实施符合本计划目的与任务的其它项目。 如果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一方希望修改某些条款,则这些问题将由有关机构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 双方将协助在1999年内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和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周年而举办的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十九条 为实施本计划,双方相应的部委和机构可以签订合作计划和议定书。 第四十条 在互换艺术团组时双方将遵循对等原则,就选择合适的艺术团组接待单位问题进行协商并就组织与财务条件达成一致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在莫斯科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表 代表 武韬 瓦列里·季米特罗维奇·斯列金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