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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04-14
【实施时间】 1999-04-14
【法规编号】 14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中英相互增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第29号照会,内容如下: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建议,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就相互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在重庆设立一个总领事馆,其领区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和云南省。
  
  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将来在联合王国再设立一个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两国政府于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在上海和曼彻斯特互设总领事馆协议中的第三条至第九条,将适用于根据本协议设立的总领事馆。
  
  四、按照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为对方设立总领事馆提供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与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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