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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保障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在根据“协定”签订的合同中,应注明“参与者”认为是未公开信息的信息。该信息的规模根据其现有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而定。 在合同中应规定保护未公开信息的具体办法和责任,以及向第三者公开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遵守出口检查制度 在实施“协定”范围内的合同签字之前,“参与者”须弄清受出口检查的商品、作品、服务、智力活动成果(包括对其的知识产权)能否进行转让。 “参与者”应当保证,按照本国的出口检查制度来转让商品、作品、服务、智力活动成果(包括对其的特权)。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对在实施“协定”框架下的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分配所发生的争议,可以由有关“参与者”通过协商解决。“参与者”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协定”第六条规定的负责其实施的双方机构研究处理,也可按照“参与者”在合同中所商定的其他方式解决,包括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最后条款本议定书为“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协定”有效期内有效。“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参与者”在因执行根据“协定”所缔结的合同和协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义务的完成。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表 代表 徐冠华 米·彼·基尔彼奇尼克夫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