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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02-25
【实施时间】 1999-02-25
【法规编号】 14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附加知识产权保护和权利分配原则议定书

[接上页]

  第九条 保障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在根据“协定”签订的合同中,应注明“参与者”认为是未公开信息的信息。该信息的规模根据其现有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而定。
  
  在合同中应规定保护未公开信息的具体办法和责任,以及向第三者公开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遵守出口检查制度
  
  在实施“协定”范围内的合同签字之前,“参与者”须弄清受出口检查的商品、作品、服务、智力活动成果(包括对其的知识产权)能否进行转让。
  
  “参与者”应当保证,按照本国的出口检查制度来转让商品、作品、服务、智力活动成果(包括对其的特权)。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对在实施“协定”框架下的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分配所发生的争议,可以由有关“参与者”通过协商解决。“参与者”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协定”第六条规定的负责其实施的双方机构研究处理,也可按照“参与者”在合同中所商定的其他方式解决,包括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最后条款本议定书为“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协定”有效期内有效。“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参与者”在因执行根据“协定”所缔结的合同和协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义务的完成。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表                     代表
  
  徐冠华                   米·彼·基尔彼奇尼克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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