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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02-09
【实施时间】 1999-02-09
【法规编号】 149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不断增进和发展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加强两国间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广播电影电视、体育和新闻出版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尊重各自国家法律法令、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基础上,通过交换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体育代表团,进行访问演出、比赛,交流经验、信息、电影作品、出版物,努力发展在文化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教育和培训领域继续已有的合作。今后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能力每年接受对方国家的部分学生到本国大学或职业学校学习。
  
  第三条 
  
  缔约双方互相鼓励、支持和协调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活动。
  
  第四条 
  
  缔约双方互相鼓励、支持和协调在国际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及体育等领域的活动。
  
  第五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友好协会开展友好交流,以及其他有利于促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的各种活动;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宗教、工会、妇女组织、青年组织机构、老年人、残疾人联合会和文化艺术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双方有关部委在本协定的基础上分别制订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法顺延。
  
  第八条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高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出现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柬埔寨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孙家正                   帕花黛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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