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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02-02
【实施时间】 1999-02-02
【法规编号】 14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南非共和国外交部磋商意向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南非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遵循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项原则,
  
  愿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及两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进一步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确信双方进行磋商有益于双边关系的发展和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
  
  达成谅解如下:
  
  1.双方将在外长级和其他级别上就双边关系和彼此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经常性的磋商。为审议有关专门问题,经双方同意,可设立专家小组或工作小组。
  
  2.磋商将轮流在两国首都或在双方参加联合国大会会议的代表团之间进行。磋商的级别、日程、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商定。
  
  3.双方将保持和发展两国外交部各对口司、局之间以及与对方使馆的经常性工作接触,以便交流信息。两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将就有关具体问题保持磋商。
  
  4.双方参加国际会议时,如双方认为必要,可在该会议举行前进行相应的协商。
  
  5.双方将促进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法律、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相互合作,推动上述有关领域的机构、组织、企业、公民之间的直接往来,以及两国地方之间建立直接关系。
  
  6.本意向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意向书期满前六个月,如果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意向书,则本意向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意向书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在开普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南非共和国外交部
  
   代表                        代表
  
  吉佩定                        帕哈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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