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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01-28
【实施时间】 1999-01-28
【法规编号】 14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在沈阳设立办公室的换文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第99-29号照会,内容如下: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大韩民国政府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基于进一步发展两国合作伙伴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在沈阳设立办公室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大韩民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设立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驻沈阳办公室(Office of the Consular Department of the Embassy of the Republicof Korea in Shenyang)(以下简称驻沈阳领事办公室)。
  
  二、驻沈阳领事办公室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执行领事职务。该办公室领事官员在事先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前往黑龙江省和吉林省执行领事职务。该办公室可为前往办公室申请签证的居住在黑龙江省和吉林省的中国公民颁发赴韩签证。
  
  三、驻沈阳领事办公室人员以8名为限。
  
  四、驻沈阳领事办公室及其领事官员享有《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驻沈阳领事办公室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上述谅解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大韩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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