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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12-11
【实施时间】 1998-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爱沙尼亚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一)爱方来照

  
  爱沙尼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爱沙尼亚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永久居留权的缔约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
  
  三、爱沙尼亚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爱沙尼亚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五、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六、爱沙尼亚共和国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双方将另行商定。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爱沙尼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照

  
  
爱沙尼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爱沙尼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第23K号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爱方来照,略)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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