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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9-29
【实施时间】 2006-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科技工业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2006年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各军工集团公司可推荐1-2个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单位,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有关高校可自荐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单位。国防科工委按照统筹规划、严格审核的原则择优确定第一批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单位并予以授牌。
  
  附件1:
  
  
国防科技工业继续教育基地申报条件

  
  为贯彻落实《国防科工委人事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国防科技人才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人[2006]256号),加强国防科技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工作,切实做好国防科技工业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工作,根据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
  
  国防科技学科专业优势突出、师资力量雄厚的高等院校和高水平专家集中、科研生产条件优越、教育资源丰富的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鼓励联合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以服务国防科技工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宗旨,紧密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突出的办学优势和国防科技工业特色,以及较强的质量意识、创新意识、品牌意识;
  
  2.能够较好地满足国防科技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需要,具有专门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领导机构、教育培训基本条件、完备的现代化培训设施、良好的师资队伍和科研条件以及其他国防科技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支撑条件;
  
  3. 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办学环境,与其它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保持密切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培养人才质量和社会评价高;
  
  4.在学科体系、专业体系、师资建设、课程体系、教材体系、教学模式、培养方案、管理模式等方面制度健全、保障有力,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情况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
  
  5.高校申报继续教育基地,须根据高校的学科特色,确定若干继续教育专业方向;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申报继续教育基地,须具备突出的行业和专业特点,并与相关高校建立定向合作关系。
  
  6.有筹措所需建设资金的能力,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大力支持并提供保障条件和措施;
  
  7.通过一级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
  
  三、申报材料
  
  申报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A4纸打印,一式十份):
  
  1.继续教育基地申请书;
  
  2.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论证报告;
  
  3.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方案。
  
  附件2:
  
  
国防科技工业继续教育基地遴选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国防科技人才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人[2006]256号),做好国防科技工业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确保继续教育基地遴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都有资格按申报条件和要求单独或联合提出申请,参与遴选。
  
  二、申报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按照申报要求和申报条件,将申报材料呈报主管单位。
  
  三、各主管单位依据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国防科工委。
  
  四、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各主管单位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对上报的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审。
  
  五、国防科工委根据考察评审结论,按照统筹规划、严格审核的原则,经过充分酝酿后,确定继续教育基地审批意见。
  
  六、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立继续教育基地并予以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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