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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维护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打击犯罪领域内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经请求,相互引渡在其境内的人员,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就本条约而言,可引渡的犯罪系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可处以以下刑罚的犯罪: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处以至少一年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罚; (二)依照乌克兰法律可处以至少一年剥夺自由的刑罚或更重的刑罚。 二、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因任何可引渡的犯罪已由请求方法院处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只有在尚未执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时,方可予以引渡,以执行判决。 三、在决定引渡及确定某一行为根据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均构成犯罪时,不受该行为是否属于同一犯罪种类或同一罪名的影响。 四、如果引渡某人的请求涉及数项犯罪行为,每项犯罪行为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应处以刑罚,但其中有些犯罪行为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人犯罪行为中有一项为可引渡的犯罪,被请求方即可就这些犯罪行为准予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渡: 一、被请求引渡人系被请求方国民; 二、被请求方根据其法律,已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权利; 三、在收到引渡请求时,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由于时效或者其它法律理由,被请求引渡人已被免于追诉或执行刑罚; 四、在收到引渡请求前,被请求方在其境内已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止; 五、根据缔约一方的法律,属于受害人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引渡: 一、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该方对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具有管辖权; 二、如果被请求方在兼顾到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的性质和请求方利益的同时认为,因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其它个人原因,引渡该人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三、被请求方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进行刑事诉讼。 第五条 拒绝引渡的后果 一、拒绝引渡的缔约方应向请求方说明拒绝的理由。 二、如果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一项及第四条第一、二项拒绝引渡,则被请求方应根据请求方的请求按照本国法律追究该人的刑事责任。为此,请求方应向被请求方移交其掌握的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为实施本条约,缔约双方应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在确定中央机关前,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第七条 语文 在执行本条约时,缔约双方应使用本国官方文字,并应附有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或英文或俄文译文。 第八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 (一)请求机关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住所地或居住地的材料和其它关于其身份的情况,如有可能,提供其外貌特征、照片和指纹; (三)犯罪行为和后果,包括物质损失的情况; (四)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刑罚时限的法律规定; (五)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并指出依据该法所应给予的处罚方式。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旨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 三、旨在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除本条第一款规定者外,还应附有: (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副本; (二)有关已服刑时间的证明。 四、请求方提交的文件,应经其主管机关正式签署并盖章。 第九条 补充材料 如被请求方认为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引渡请求所附材料不够充分,可以要求请求方在两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如经事先说明正当理由,这一期限可以延长十五天。如果请求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应被视为放弃请求,已被羁押人应予释放。但这种情况不妨碍请求方对该人就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请求。 第十条 为引渡而羁押 除根据本条约规定不予引渡的情形外,被请求方收到引渡请求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羁押被请求引渡人。 第十一条 收到引渡请求前的羁押 一、在紧急情况下,缔约一方可请求缔约另一方在收到本条约第八条所规定的引渡请求前羁押被请求引渡人。书面申请可以通过中央机关、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或外交途径以任何通讯手段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