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参加国,
  
  为了缔结一项补充上述公约的协定,以便建立和发展两国领土之间及其以远地区的航班,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规定外,本协定中:
  
  一、“公约”,指于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包括按照公约第九十条通过的任何附件及按照公约第九十四条所作的任何修改,但这些附件和修改须是缔约双方所批准或采纳者;
  
  二、“协定”,指本协定及其附件,以及对双方均适用的每一次修改;
  
  三、“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面指负责民航的部长,摩洛哥王国政府方面指负责民航(民航局)的部长,或者均指受权履行民航或类似职能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四、“协议航班”,指根据本协定第二条第一款在规定航线上建立的航班;
  
  五、“航班”、“国际航班”、“空运企业”和“非业务性经停”指公约第九十六条所分别赋予的含义;
  
  六、“航空器设备”,指在飞行中机上所使用的物件,包括急救和救生设备,但机上供应品和可卸除零备件除外;
  
  七、“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空运企业的指定)由缔约一方所指定并经另一方授与经营许可的一家或多家空运企业;
  
  八、“零备件”,指用于航空器上的维修或更换件,包括发动机和螺旋桨;
  
  九、“规定航线”,指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航线;
  
  十、“机上供应品”,指航空器在飞行中所载供即时使用或出售的物品,包括补给品;
  
  十一、“运价”,指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所采用的价格和价格条件,包括代理和其他附属服务的价格、佣金及其条件,但不包括运输邮件的价格和价格条件;
  
  十二、“领土”,指一国主权管辖下的陆地、内水和与之毗连的领海。
  
  第二条 授权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规定的权利,以便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本协定附件相应部分所规定的航线上建立和经营航班。
  
  二、缔约一方就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国际定期航班给予缔约另一方以下权利:
  
  (一)沿缔约一方规定的航路不经停地飞越缔约一方领土;
  
  (二)经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同意,在缔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作非运输业务性经停;
  
  (三)在上述领土内本协定附件中航线所规定的地点经停,以便根据本协定的规定上下国际旅客、货物和邮件。
  
  三、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理解为给予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装载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前往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另一地点的特权。
  
  四、为实施本条,缔约任何一方可在其领土内规定可供使用的机场。
  
  第三条 空运企业的指定
  
  一、缔约一方有权书面向缔约另一方指定一家或(如有需要)多家空运企业,作为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的空运企业,并且有权撤销或者更改此指定。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应属于该缔约方国家或者其国民。
  
  三、在不违反本条和第四条的情况下,缔约另一方在收到上述指定通知后,应将合适的经营许可授予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所指定的空运企业,而不应无故迟延。
  
  四、在根据本条第三款给予适当的经营许可时,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可要求缔约另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向其证明,该指定空运企业有资格履行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对国际航班经营正常施加的法律和规章所规定且符合公约的条件。
  
  五、根据本条规定所指定和许可的空运企业,可自许可中规定的日期开始经营其指定经营的协议航班,但根据本协定第五条(航班时刻的批准)和第十条(运价)的规定所制定的该航班运价须生效并且该指定空运企业应一直恪守。
  
  第四条 经营许可的撤销或暂停
  
  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缔约一方有权撤销缔约另一方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或者暂停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二条所赋予的权利,或者附加它认为必要的条件:
  
  (一)所述指定空运企业不能证明它有资格履行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对国际航班通常施加的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并符合公约的条件;或者
  
  (二)该指定空运企业没有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件经营;或者
  
  (三)在给予此种权利的缔约一方领土内,该指定空运企业没有遵守该国的有效法律和规章;或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