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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
【颁布时间】 2006-09-28
【实施时间】 2006-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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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探索分类监督,突出检查重点
  
  根据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进程和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积极探索分类监督的有效形式,突出检查重点,优化配置监督力量,提高监督效率和水平。
  
  按照企业地位作用、资产规模和管理状况等,确定一批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在检查力量、检查时间和检查资产比例上予以保证,重点企业名单动态调整。对其他企业也要保持监督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反映企业资产和效益的真实性,揭示事关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评价企业负责人。
  
  针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研究制定试点企业监事会工作规程。要把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行职责情况作为监督的主要任务之一,加强对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
  
  五、利用审计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把对企业的财务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年报审计结合起来,充分参考和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重点分析和复核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可另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协调,对审计方案和审计重点提出建议,对审计过程进行跟踪,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对在年报审计中存在舞弊行为或重大错漏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监事会可以建议财政部予以处罚。
  
  加强与审计、纪检、财务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协调和合作,相互通报信息,形成监督合力。
  
  六、深入开展检查,提高报告质量
  
  要深入企业,深入一线,深入检查,不断提高监督检查质量。通过加强日常监督,全面了解企业情况,掌握企业真实动态,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确定检查的重点事项和重要子公司。要增强监督的灵敏性,善于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核查,检查结果要经得起检验。要研究制定监督检查作业准则,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程序,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报告是监事会工作成果的主要体现,监事会主席对报告负责。要在深入开展检查和充分研讨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报告,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报告中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可行。要进一步规范报告内容,简化审核程序,提高运转效率。
  
  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报告的综合汇总,做好每年一次向国务院常务会议汇报工作。要组织研究企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共性问题,深入分析其形式、特点和根源,提出治理对策,提供决策参考。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能力
  
  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监事会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要始终恪守“六要六不”行为规范,经常对照检查,做到警钟长鸣,维护监事会队伍清正廉洁的形象。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要建立学习制度,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学习内容,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要增强学习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既要抓好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会计审计等理论知识的学习,又要加强监督检查实务和运用财务信息化手段等操作能力的训练,切实提高履行监事会职责所必需的各项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
  
  要根据监事会工作和监事会队伍的特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研究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评价标准,促进提高工作质量。要增强服务意识,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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