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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六十一天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任何一方可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但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已经开始实施而尚未执行完毕的项目或合同。 双方签字代表经本国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代 表 代表 陈耀邦 萨米·赫里亚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