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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11-26
【实施时间】 1998-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面向二十一世纪环境合作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以下称“双方”),
  
  认识到,东亚地区环境问题的区域性以及通过双方有效、适宜的合作解决这些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遵照一九九二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发表的有关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所确定的目标和原则;
  
  双方确信两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是互利的,已开展的合作是顺利的,并相信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为此,就以下领域开展的合作发表联合公报:
  
  一、中日环境合作示范城市项目构想
  
  双方已就中日环境合作示范城市项目构想开展了合作,并指定大连、贵阳和重庆为本项目构想的实施城市。
  
  双方就实施本项目构想的原则——优先集中实施烟尘和二氧化硫治理、酸雨控制、脱硫或其它副产品再利用以及温室气体减排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适当兼顾具备条件的水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和依据此原则选择项目的标准达成一致。双方确认将依照上述原则和项目选择标准选择本项目构想下的各子项目。
  
  双方期待着本项目构想的实施能在推广与普及中国环境保护事业方面发挥积极的示范作用。
  
  二、环境信息系统建设
  
  双方同意在中国选择一百个城市建立环境信息网络系统,这项合作将推动中国环境保护信息系统的能力建设,并积极发挥业已建成的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的作用。双方就尽快实施本项目达成一致。
  
  三、中日环境保护联合委员会
  
  双方高度评价根据《中日环境保护合作协定》所设立的中日环境保护联合委员会的作用,并一致认为该委员会在促进中日两国的环境合作以及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经验和技术交流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双方确认两国政府有关机构将通过该委员会积极推动两国的环境合作,并就继续为该委员会确定的项目提供支持达成一致。
  
  四、中日环境合作综合论坛
  
  中日环境合作综合论坛是由两国政府倡议设立的。它在环境保护领域,为政府开发援助等政府间合作、以及地方政府、民间机构等所开展的各种合作提供了一个综合性交换意见的场所,在更加协调、更加有效地促进两国政府、地方政府、产业界、学术界以及多部门、多层次间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对话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确认将继续积极支持该论坛及其相关的各项活动。
  
  五、东亚地区的酸雨防治
  
  双方将与东亚其他各国密切合作,共同致力于东亚地区的酸雨污染防治,积极推动东亚地区酸沉降监测网络的设立,并就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改善本地区的环境质量达成一致。
  
  六、防止全球气候变化
  
  双方认为一九九七年十二月所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走向携手防止全球气候变化的第一步。双方就推动《京都议定书》的早日生效及开展包括相关项目级合作在内的合作达成一致。
  
  双方确认两国政府有关机构将通过外交途径,就上述领域的合作密切磋商、商讨其实施进展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日本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唐家璇                    高村正彦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于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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