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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11-16
【实施时间】 1998-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库克群岛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库克群岛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增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并努力减少和逐步取消在货物交换和劳务提供方面的一切障碍。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在下列方面对来自或输往缔约另一方的商品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1.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规费、国内税;
  
  2.办理货物进出口所涉及的海关规章、手续、程序;
  
  3.有关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
  
  (二)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即将给予领国的优惠和便利;
  
  2.缔约一方由于已成为或即将成为任何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区域性组织或将导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过渡协议的成员国而给予或即将给予的优惠和便利。
  
  3.缔约一方为国家安全以及人、畜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两国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和公司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四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鼓励两国的企业和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合作(包括成套设备与劳务输出),并为此创造便利的条件。
  
  第五条 
  
  (一)两国之间的贸易支付应根据各自有效的外汇法律和法规,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二)为便利贸易的进行,不排除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支付安排。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为贸易和/或工业界代表团或小组的访问,以及举办商业、贸易展览提供便利。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应缔约一方的要求进行协商,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双边关系中的其它有关情况。
  
  (二)缔约双方应根据缔约一方的要求,本着相互合作和谅解的精神,通过谈判,解决有关执行本协定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三)缔约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本条第(二)款所指的谈判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六个月前,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继续有效,直至缔约一方收到另一方有意终止本协定的通知六个月后为止。终止通知将通过外交渠道递交。
  
  (二)本协定一旦终止,应根据本协定的有关规定完成因执行本协定而产生的全部未完成的义务。
  
  (三)本协定可经双方同意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库克群岛政府
  
  代表                      代表
  
  孙广相                     詹姆斯·戈塞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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