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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确定图们江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的协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万永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1月3日在平壤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确定图们江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确定图们江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三方”),为巩固和发展睦邻友好关系,遵循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目前三国间有关的边界条约,为确定图们江(豆满江、图曼纳亚河)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共同国界水域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水域、俄罗斯联邦水域的分界线(以下简称“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图们江上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是自中俄国界第423号界标点起垂直于图们江主流中心线、位于江两岸之间的直线。
  
  该线是图们江上中朝共同国界水域的端线。
  
  二、图们江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国界交界点(以下简称“三国国界交界点”)位于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与图们江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
  
  该点也是朝俄国界的起点。
  
   第二条
  
  图们江发生任何自然变化,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和三国国界交界点的位置不变,除非缔约三方达成其它协议。
  
   第三条
  
  一、为标示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和三国国界交界点,在图们江两岸、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的延长线上设立三个标志物。
  
  1号标志物使用位于图们江左岸的中俄国界第423号界标。
  
  1号标志物的地理坐标是:北纬(B)42度25分10.2秒,东经(L)130度38分17.7秒。
  
  2号标志物树立在图们江右岸、朝鲜境内。
  
  2号标志物的地理坐标是:北纬(B)42度24分59.5秒,东经(L)130度38分06.5秒。
  
  3号标志物树立在图们江左岸、俄罗斯境内。
  
  3号标志物的地理坐标将在实地测定。
  
  1号、2号和3号标志物的坐标采用平壤坐标系。
  
  由于三国国界交界点位于图们江水面上,不在该交界点处设立界标。
  
  二、1号标志物由四面体花岗岩桩体和混凝土基座组成。该标志物朝向中方一侧,用中文刻有“中国”,在国名上方贴有中国国徽;朝向俄方一侧,用俄文刻有“俄联邦”。在国名下方用阿拉伯数字刻有界标编号“423”和树标年份“1993”。该标志物的其它两面无任何文字。
  
  2号标志物由三面体花岗岩桩体和钢筋混凝土基座组成。该标志物朝向中方一侧,用中文刻有“中国”;朝向朝方一侧,用朝文刻有“朝鲜”;朝向俄方一侧,用俄文刻有“俄罗斯”。在国名下方用阿拉伯数字刻有编号“2”和树标年份。
  
  3号标志物由三面体花岗岩桩体和钢筋混凝土基座组成。该标志物朝向中方一侧,用中文刻有“中国”;朝向朝方一侧,用朝文刻有“朝鲜”;朝向俄方一侧,用俄方刻有“俄罗斯”。在国名下方用阿拉伯数字刻有编号“3”和树标年份。
  
  1号、2号和3号标志物的规格和式样图作为本协定的附件。
  
   第四条
  
  一、缔约三方应相互配合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1号、2号和3号标志物被移动、损坏或毁灭。
  
  缔约三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设立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其它标志物。
  
  二、1号标志物由中方负责维护和维修,2号标志物由朝方负责维护和维修,3号标志物由俄方负责维护和维修。
  
  三、缔约三方中任何一方如发现1号、2号或3号标志物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速通知其他两方。负责维护和维修标志物的一方应在其他两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标志物规格和式样图对标志物进行修复或在原位重树。
  
  缔约三方应就标志物的修复或重树作出共同记录并签署。
  
  四、如有必要改变1号、2号或3号标志物的位置,缔约三方在协商一致后可另址树立标志物。标志物位置的改变不应影响本协定确定的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和三国国界交界点位置。
  
  缔约三方应就标志物位置的改变作出共同记录并签署。
  
   第五条
  
  本协定生效后,缔约三方在三方会谈范围内,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具体位置,测定3号标志物的坐标,树立2号和3号标志物,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并绘制三国国界交界点地区图。
  
   第六条
  
  缔约三方应在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相互书面通知。本协定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在平壤签署,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文、朝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            俄罗斯联邦
  
  政府代表                 共和国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万永祥                   崔寿宪                杰尼索夫
  
  (签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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