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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自贡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快解决房屋因灾毁损而无房可住、因灾受损急需除险加固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法〔2008〕1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科学重建。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与促进住房市场发展相结合,坚持修复加固与重建相结合。注重省地节能环保,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政策,分类指导;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立足自力更生,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三)总体要求 在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除险加固,大力推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促进住房市场发展,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通过3年努力,使城镇受灾群众住上符合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的永久性住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目标。 二、补助政策 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优惠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 (一)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资金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 2.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通过现金发放方式实施。 3.补助标准: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1次。 (1)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资金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另外对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补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体补助标准详见表一: 表一: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1-2人户 3人户 4人户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 2.7-2.9 3-3.2 3.3-3.5 低收入家庭 2.4-2.6 2.7-2.9 3-3.2 一般收入家庭 2.1-2.3 2.4-2.6 2.7-2.9 (2)高收入家庭可根据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数适当补助0.5-1万元。 (3)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住房因灾毁损的,由地方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不单独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省财政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灾家庭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家庭收入根据灾后实际情况核定。 (二)建房税费减免补助 地方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的受灾居民的建房税费减免补助。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价格,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三、优先安排除险加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