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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8]112号
【颁布时间】 2008-10-22
【实施时间】 2008-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要加强卫生防病宣传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增强群众卫生防病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心理援助工作,依托现有医疗、心理卫生服务网络,对不同人群特别是高危人员实施分类干预,及时治疗精神疾患。
  
  三、尽快恢复灾区正常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要尽快将医疗服务、医疗收费和费用支付纳入正常管理轨道。灾区各市、县政府统筹规划并组织好临时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建立临时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机构,添置必要设备,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恢复药品检验检测条件。要编制好灾区卫生系统恢复重建规划,优先恢复基本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设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相应给予支持。
  
  要抓紧恢复灾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伤员应急救治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要推进灾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2009年、2010年灾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的个人缴费,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管理服务,按规定及时结算并支付医疗费用,切实维护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要坚持受灾地政府为主、对口支援协助、省级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的原则。灾区各级政府要保障必要的经费,省财政酌情给予适当支持。各有关方面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面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动物防疫体系,配备比较齐全的临时业务用房、基本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全面开展正常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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