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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旅游节庆活动奖、外地来肥旅游包机、专列、大巴车队奖每半年认定一次,奖励资金于每年4月、10月拨付;其它奖励项目于当年年底评审一次。 第四章 考核处理 第七条 考核处理 1、对确定的奖励对象,在年度全市旅游工作会议上颁发奖金,并在媒体公布,进行宣传。 2、对年底确认的地接人天数,将作为旅行社业务年检和信誉等级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旅行社评先创优的重要指标。 3、凡弄虚作假、伪造凭证者,一经查实,取消全年奖励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取消主体经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如果政府有专门的奖励政策或其他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原《办法》自行废止。 合肥市旅游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