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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09-25
【实施时间】 1998-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文化青年体育部1999-2000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中方”)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文化青年体育部(以下简称“亚方”),根据1992年7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旅游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亚方将于1999年派出30人以内的舞蹈团赴华访问演出,为期10天。
  
  第二条 中方将于1999年派出艺术展览赴亚展出,随展2人,为期14天。
  
  第三条 中方将于2000年派出30人以内的歌舞团或杂技团赴亚访问演出,为期10天。
  
  第四条 亚方将于2000年派出艺术展览赴华展出,随展2人,为期14天。
  
  第五条 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由4-5人组成的文化工作者代表团,以确定本计划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其它事宜。
  
  第六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作家协会、美术家协会等艺术创作组织之间建立联系,开展合作。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亚方对等组织将互派一个由5人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互访。
  
  第八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中央音乐学院和亚美尼亚埃里温国立音乐学院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九条 双方将支持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性文化、艺术活动。
  
  第十条 在互派代表团、艺术团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及文娱活动费;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
  
  ——接待方负担道具的国内运输及其保险费和制作广告材料的费用;
  
  ——派遣方至迟应于派出前一个月将团组人员的名单、访问要求、懂何种外语、到达日期、所乘交通工具告知接待方。接待方应在有效时间内通知对方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
  
  第十一条 在互派展览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费及保险费,并提供广告宣传材料及其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制作、展品装拆及国内运输等费用,保证展品安全;
  
  ——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及参加开幕式代表团成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其境内活动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及文娱活动等费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
  
  ——派遣方应在展览开幕前六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印刷展品目录和海报所需的材料。展品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十天运至展出地点;
  
  ——双方互派展览的其它未尽事宜,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 本计划不排除开展其它活动的可能性。本计划规定以外的活动,其财务条件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2000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1998年9月日在埃里温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亚美尼亚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美尼亚共和国
  
  文化部代表           文化青年体育部代表
  
  朱兆顺             沙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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