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双方和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以上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条 一九八0年五月十三日于北京签订的《关于解决中法交流中工业产权纠纷议定书》的条款比照适用于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保护中的所有纠纷,以及在双方或双方指定机构的共同活动范围内可能出现的纠纷。 第五条 本协定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并可按同一期限自动顺延。 本协定可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修改,作出的修改将发出书面通知,并明确其生效日期。 任何一方可随时废除本协定,但须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本协定的废除并不影响任何根据本协定开展的、在其废除之日尚未全部完成的项目或行动计划的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姜颖 毛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