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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方去文 贝宁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安托万·伊吉·科拉沃莱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经过友好商谈,我们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贝宁共和国政府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运动医学医生、针灸医生和翻译各一人组成的医疗保健组赴贝宁工作。 二、贝宁共和国总统府中国医疗保健组的工作地点固定在科托努。中国医疗保健组成员的工作期限为两年。医疗保健组成员每两年轮换一次。 三、中方负担医疗保健组由中国到贝宁的单程机票。 贝方负担医疗保健组: 1.回程机票(包括每人40公斤的超重行李费); 2.在贝宁期间的生活费(参照贝宁同行的标准); 3.住房(含水、电); 4.交通车辆(含司机,燃料费及维修费)。 四、医疗保健组成员如因公致残或发生意外死亡,贝方应提供抚恤金。金额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五、贝方负担中国医疗保健组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药品和器械。 六、本换文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将成为中、贝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段春来 (签字)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 (二)贝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大使馆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确认您1998年7月15日来函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函略--编者) 我荣幸地以贝宁共和国政府的名义确认同意上述内容。 顺致崇高敬意。 贝宁共和国公共卫生部长
安托万·伊吉·科拉沃莱 (签字)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