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09-03
【法规编号】 14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保健组赴贝宁工作的换文


  
(一)中方去文

  
贝宁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安托万·伊吉·科拉沃莱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经过友好商谈,我们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贝宁共和国政府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运动医学医生、针灸医生和翻译各一人组成的医疗保健组赴贝宁工作。
  
  二、贝宁共和国总统府中国医疗保健组的工作地点固定在科托努。中国医疗保健组成员的工作期限为两年。医疗保健组成员每两年轮换一次。
  
  三、中方负担医疗保健组由中国到贝宁的单程机票。
  
  贝方负担医疗保健组:
  
  1.回程机票(包括每人40公斤的超重行李费);
  
  2.在贝宁期间的生活费(参照贝宁同行的标准);
  
  3.住房(含水、电);
  
  4.交通车辆(含司机,燃料费及维修费)。
  
  四、医疗保健组成员如因公致残或发生意外死亡,贝方应提供抚恤金。金额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五、贝方负担中国医疗保健组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药品和器械。
  
  六、本换文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将成为中、贝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段春来
  
  (签字)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

  
  
(二)贝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大使馆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确认您1998年7月15日来函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函略--编者)
  
  我荣幸地以贝宁共和国政府的名义确认同意上述内容。
  
  顺致崇高敬意。
  
  
贝宁共和国公共卫生部长
  
  安托万·伊吉·科拉沃莱
  
  (签字)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