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加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27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加蓬工作(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加蓬医务人员密切合作,进行诊断、治疗和人员培训工作,并和加蓬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经验交流。 此外,中国医疗队负责在第三条中所述的每个医院设立一个中医科室。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和弗朗斯维尔中加友谊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在医院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药品、中成药、医疗用品以及化学试剂来自中国。 中国医疗队负责管理这些设备(医疗仪器、药品、中成药、医疗用品、化学试剂)。中国医疗队每半年向其所在医院的管理委员会提交一份管理总结报告。 中方负责这些设备的维修以及对加方维修人员的培训。 以上设备(医疗仪器、药品、中成药、医疗用品、化学试剂)的接受和维修的条件由协议双方确定。 加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手续和在加境内的运输费。 第五条 加方免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带有水、电、空调设备、家用电器(冰箱、煤气灶)和必要的家具、卧具的住房(每人一间)。 加方为所在医院工作的中国医疗队提供一名司机。 第六条 加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两年往返利伯维尔——北京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行李超重)。具体办理方法由双方商定。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每人每月的免税生活费标准确定如下: 一级:队长、医生30万非洲法郎 二级:医务技术员、译员、护士22.5万非洲法郎 三级:厨师13.5万非洲法郎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上述生活费由加方按月拨付给医疗队在加蓬设定的帐户,帐号为:05-5648489311000加蓬联合银行。 加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一切方便,以利于完成其工作;尤其: *负担医疗费及药品费用; *为中国医生诊室安装空调; *向利伯维尔和弗朗斯维尔的中国医疗队驻地提供一名看守人员。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加方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并且每工作一年内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两年中休假者,加方应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加发两个月的生活费。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加方的法律和尊重加蓬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从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加方希望延期,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在利伯维尔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左树森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 加蓬公共卫生、人口部 共和国大使 部长级代表 左树森 达尼埃尔·奥那·翁多 附表: 医疗队人数和科别表 (1) 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 内科医生1人 外科医生1人 妇产科医生1人 儿科医生1人 眼科医生1人 针灸科医生1人 放射科医生1人 检验科医生1人 麻醉科医生1人 耳鼻喉科医生1人 手术室护士1人 翻译1人 厨师1人 共13人 (2) 弗朗斯维尔中加友谊医院: 内科医生1人 外科医生1人 妇产科医生1人 儿科医生1人 眼科医生1人 五官科医生1人 针灸科医生2人 口腔科医生1人 麻醉科医生1人 放射科医生1人 手术室护士1人 厨师1人 维修仪器、设备、 水电技术师1人 共14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