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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交监字[2008]14号
【颁布时间】 2008-10-21
【实施时间】 2008-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在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中建立和实行监察巡查制度的意见

各设区市交通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省公路管理局:
  
  农村公路是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基础,是改变农村面貌、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设施,是畅通城乡物资交流、信息传播、人员流动的重要保障。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直接关系到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环境的改善、农村经济的繁荣、农民收入的增长,对于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是省委、省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惠及农村群众的民心工程。为充分发挥廉政工作的服务和保证作用,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研究决定,在全省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中建立和实行监察巡查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高度重视监察巡查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好坏,事关党和政府的公众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省政府部署,我省计划从2008年-2012年5年内,硬化农村公路4万公里,新增5778个行政村通油(水泥)路,1142个行政村通公路,2010年基本实现行政村村村通油(水泥)路;2012年全面实现行政村村村通油(水泥)路;建成621座大桥、撤销800个渡口。农村公路建设点多、线长、面广,投资规模大,投资主体多,管理体制复杂。在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中建立和实行监察巡查制度,对从源头上遏制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腐败问题的滋生,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把农村公路建成农民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使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抓好农村公路监察巡查制的落实。
  
  二、坚持监察巡查工作原则
  
  按照中央《实施纲要》和省委《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发挥监察巡查制度在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监察巡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客观公正。依法依规组织监察巡查,实事求是反馈监察巡查涉及事项。
  
  2、深入实际,掌握实情。多方面听取意见,多渠道了解情况,多角度分析原因,全面准确地把握巡查事项的真实情况。
  
  3、分级管理,按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农村公路建设各环节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全省农村公路项目建设“阳光操作”。
  
  4、上下联动,以县为主。按照《公路法》和省政府要求,充分发挥县(市、区)交通部门主体作用,切实担当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
  
  5、面向社会,发动群众。坚持向社会公开项目建设有关情况,让广大群众拥有知情权。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作用,动员农村组织和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监督。
  
  三、加强监察巡查组织领导
  
  各级监察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监察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成立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监察厅分管执法的副厅长兼任,副组长由省交通厅纪委书记兼任,成员: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1名纪检监察干部,省监察厅驻交通厅监察室主任,省交通厅计划处处长,省公路管理局纪委书记,省公路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下设省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巡查办”),设在省公路管理局,驻省交通厅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1名副主任、省公路管理局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省监察厅驻交通厅监察室、省交通厅计划处、财审处、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质监站各抽调1名人员组成,负责全省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日常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参照省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和巡查办人员组成,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形成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巡查办组织协调,交通、发改委、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监察巡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省农村公路巡查办配3-4名工作人员;各设区市、县(市、区)农村公路巡查办配2-3名工作人员。选配人员必须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纪检监察和工程建设管理的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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