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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保政办发[2008]143号
【颁布时间】 2008-10-21
【实施时间】 2008-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倡导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每人每年植1棵树,提高全民的绿化意识。任何公民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由其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四)居民个人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居民个人负责。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门前绿化管护承包责任制,与临街单位和居民签订门前绿化管护承包责任书。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占用公共绿地的,每平方米交500.00元的绿化补偿费,绿地内有乔木的按乔木价值的3倍交付补偿费。占用期满后,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所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临时占用绿地不能按期退还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草坪、花坛、绿蓠,摇晃、攀折树木,剥刮树皮,采花摘果;
  
  (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就树盖房,围圈树木,以树承重、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刻划钉钉;
  
  (三)穿越绿带,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渣土或者倾倒、排放污水、废弃物、燃烧物品、停放车辆、放牧、开垦种植;
  
  (五)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营业摊位,从事商业、服务性经营活动;
  
  (六)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树冠垂直投影1米内挖坑取土、倾倒有害物质;
  
  (七)其他破坏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须报经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缴纳绿化补偿费。 遇有不可抗力需砍伐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事后2日内报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电力、电信、广电等部门的各种管线、交通信号标志及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经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协商确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经费及绿化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进行重点管理和养护,严禁砍伐、迁移或损坏。因特殊原因需砍伐或迁移的,应经林业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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