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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07-29
【实施时间】 1998-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尼泊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为了加强和发展两国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尼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16人(14名专科医生,1名翻译,1名厨师,详见附件)组成的医疗队赴尼泊尔从事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泊尔的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和培训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奇特万区巴拉普尔市的纪念B.P.柯依拉腊肿瘤医院。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尼工作期间,中方负担:
  
  1、医疗队员的工资及生活费;
  
  2、交通用车(含油料、维修费);
  
  3、医疗队员从中国赴尼泊尔的国际旅费。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尼工作期间,尼方负担:
  
  1、医疗队员两年工作期满后,由尼泊尔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
  
  2、免费提供医疗队员的住房(包括水电和必要的家具、卧具及灶具);
  
  3、提供医疗队员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若尼方要求购买中国的药品器械,中方将根据尼方(或由医疗队)提供的订单报价,经尼方确认后,由中方供应,所需费用由尼方负担;
  
  4、免除医疗队员一切税款和从中国购买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及其他生活用品的税款;
  
  5、医疗队员在尼工作期间的人身事故保险费;
  
  6、向中国医疗队免费提供一名司机。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泊尔工作期间享有中方和尼方法定的节假日。中方假日为: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节一天、国庆节二天。尼方假日为35天至40天。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尼工作期间应遵守尼方的法律和尊重尼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七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中国医疗队抵达尼泊尔之日起至两年期满之日止。议定书在期满前六个月,如签约的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提出异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在加德满都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代表                      代表
  
  附件:
中国医疗队专业名单

  
  肿瘤外科:
  
  1、肿瘤普外科医生1
  
  2、脑肿瘤外科医生1
  
  3、胸肿瘤外科医生1
  
  4、泌尿肿瘤外科医生1
  
  5、小儿肿瘤外科医生1
  
  6、骨肿瘤外科医生1
  
  7、妇产科肿瘤外科医生1
  
  肿瘤内科:
  
  8、肿瘤普内科医生1
  
  9、肿瘤儿科医生1
  
  10、放射医生1
  
  11、麻醉师1
  
  12、病理医生1
  
  其他:
  
  13、生理医生1
  
  14、理疗及针灸治疗专家1
  
  15、翻译1
  
  16、厨师1
  
  共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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