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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每年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具体数额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它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间的体育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的体育组织或机构商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博物馆学和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以上学科的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八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双方将另行商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等问题。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非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李源潮 加斯通·贝依纳·班迪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