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营造旅游产业发展环境 20、加强领导与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旅游业作为我市第三产业龙头和重点产业予以扶持,增强为旅游业服务的意识,形成共同培育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强大合力,科学规划,项目带动,扩大开放,加大扶持,确保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各级旅游产业领导机构的领导、协调力度,研究协调旅游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指导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的修订与实施;加强对旅游产业政策、旅游重点项目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检查督促扶持旅游产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21、培养旅游专业队伍。支持龙岩学院、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和龙岩华侨职专旅游专业建设,依托院校师资和设备优势,建立闽西旅游服务人员培训基地、旅游产业发展研究基地,加强旅游服务技能、岗位技能培训。凡参加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行社、旅游饭店等经理资格培训并获得证书、且在龙岩从事旅游工作三年以上的,给予补助培训考务费50%;凡获得中、高级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资格且在龙岩从事导游工作的,其导游年审培训费给予全额补助。开展优秀导游员竞赛活动,建立导游等级评定制度、导游奖励机制、导游收入保障机制,不断提高龙岩导游人员队伍素质。 22、规范旅游行业管理。加大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旅游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做到放而不乱,活而有序。开展旅游行业的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宣传预警系统,完善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大旅游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完善行业协会工作职能,及时传递信息,沟通联系,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企业诚信、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营造健康有序的旅游行业市场,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八、本意见涉及的财政资金奖励由市财政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有关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另行制定。市政府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九、本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