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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8]300号
【颁布时间】 2008-10-20
【实施时间】 2008-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委会作用,保证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为全市司法机关的鉴定技术顾问。主要任务是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或者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专委会工作职责
  
  (一)提出专委会建设总体规划。
  
  (二)总结、部署专委会工作。
  
  (三)决定专委会各专家组的设置。
  
  (四)其他应由专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专家由专委会聘任。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比较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
  
  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根据鉴定咨询活动的需要,专委会可临时聘请专家,临时聘请的专家与专委会其他专家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专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司法鉴定中心承担。
  
  第七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为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提供服务。
  
  (三)提出专委会各专家组的设置、变更意见。
  
  (四)提出聘任或解聘专委会专家的意见。
  
  (五)提出市司法鉴定委临时聘请专家的意见。
  
  (六)提出专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
  
  (七)组织开展专委会学术研讨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八)其他应由专委会办公室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 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应遵守《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及有关制度规范。
  
  第九条 专委会开展鉴定咨询活动必要的业务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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