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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非户籍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潮州市非户籍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非户籍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持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户籍人口子女在我市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户籍人口子女是指随非我市户籍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我市居住,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和少年。 第四条 非户籍人口子女申请在我市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在我市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间内,按常住人口子女入学同等做法申请学位。 申请学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我市签领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及复印件; (二)在我市居住的证明文件(本人在我市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等)及复印件; (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四)子女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五)子女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具的就学联系函或转学证明。 第五条 本省户籍学生跨县、区就读的,按就读学校原借读生收费标准减去免费义务教育财政补助金额后的标准缴费入学。省外户籍学生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暂不纳入免费教育范围,按就读学校原借读生收费标准缴费入学。 第六条 非户籍人口子女必须在办妥入学注册或转学手续后,方能进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不得在没有学籍的情况下就读。 第七条 非户籍学生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施教待遇,学校应做到不分学生户籍,平等实施教育教学。 第八条 我市户籍但跨县、区居住人口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