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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以互利互惠为基础的双方科技合作有益于两国人民,同时也加强了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考虑到双边科技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对两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作用; 考虑双方在发展科技关系中积累的积极的经验,并认识到扩大科技合作的需要; 决定投入更大努力发展和扩大这种合作; 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遵照各自国家法律、法规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基础上,在平等和互惠的条件下,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发展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考虑各自国家科技优先领域,双方将根据本协定第一条开展合作,特别涉及下列领域: --农业、渔业和畜牧业以及食品工业 --地学、海洋学和气象学; --基础科学(数学、化学和物理学等); --计算机和信息技术; --能源和环境; --先进材料和超导体; --空间和天文学; --卫生健康、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 --工程学和通信; --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 --其他双方同意的领域。 第三条 在本协定内进行的科技合作将按以下形式进行实施: --专家、科学家和研究人员交流; --科技信息交换; --科技知识和经验的转移; --科技研究项目和其他联合活动; --技术开发和示范项目; --建立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和研究队伍等; --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组织专题会、研讨会、大会和展览会; ——培训班; --科技资料的翻译和出版; --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条 一、有关执行本协定的费用问题将由双方在商定的合作计划中另行确定。 二、双方通过适当的方式鼓励和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团体、科学院、大学、科研中心和公司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三、在某些特定科技领域的合作协议可根据本协定制定,这些协议需通过适当方式阐明包括合作的主题、步骤、资金安排和其他有关内容。 第五条 一、双方应促进中意双方共同参加欧洲联盟和其他多边组织的计划。 二、双方将促进与其他国际计划有联系的合作项目的开展,双方应积极促进两国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和专家执行这些计划。 第六条 一、为了有效实施本协定,双方将成立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以协调和检查协定规定的合作活动。若有必要,可建立分委会,分委会负责管理专门领域的合作并向混委会汇报。除非双方另外规定,混委会和分委会至少每两年分别在中国和意大利举行定期会晤以讨论决定下一个两年的合作计划。 二、两国使馆的科技处负责与对方指定的机构的联络并促进计划的完成和建立新的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关系。 第七条 双方应: 为对方参与本协定项目和计划的有关人员和设备进出境提供便利; 促进组织联合活动的计划、会议和实地参观; 为对方在本协定下进行的联合活动中所需要的材料或设备进入本国提供免税便利。 第八条 本协定合作活动执行期间产生或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分配条款在附件中规定,该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在罗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即行终止;根据一九七八年签署的协定签订的协议或执行计划将隶属本协定。 第十条 一、本协定自双方完成各自国家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协定期满后,如一方未在协定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经双方同意,双方可以书面的形式通过外交途径对本协定进行修改。 三、在本协定生效以前根据前协定制定的尚未完成的合作项目或项目执行计划应按照原计划执行,不受本协定影响。 四、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在本协定下确定的正在执行中项目的完成。 双方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意大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邓楠 帕特里齐亚·托娅 附件: 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双方保证对上述协定和有关安排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双方同意及时通知另一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任何事件,特别是在本协定下产生的发明、工业样品、植物新品种和版权作品,并根据本国法律法规对这种知识产权寻求保护。本附件规定这种知识权的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