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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8]300号
【颁布时间】 2008-10-20
【实施时间】 2008-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委会作用,保证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为全市司法机关的鉴定技术顾问。主要任务是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或者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专委会工作职责
  
  (一)提出专委会建设总体规划。
  
  (二)总结、部署专委会工作。
  
  (三)决定专委会各专家组的设置。
  
  (四)其他应由专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专家由专委会聘任。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比较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
  
  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根据鉴定咨询活动的需要,专委会可临时聘请专家,临时聘请的专家与专委会其他专家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专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司法鉴定中心承担。
  
  第七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为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提供服务。
  
  (三)提出专委会各专家组的设置、变更意见。
  
  (四)提出聘任或解聘专委会专家的意见。
  
  (五)提出市司法鉴定委临时聘请专家的意见。
  
  (六)提出专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
  
  (七)组织开展专委会学术研讨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八)其他应由专委会办公室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 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应遵守《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及有关制度规范。
  
  第九条 专委会开展鉴定咨询活动必要的业务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保证鉴定咨询质量,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
  
  第三条 专委会是全市司法机关的鉴定技术顾问,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并提供鉴定咨询意见。
  
  第四条 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应当坚持合法、客观、科学、公正原则,遵守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五条 专委会依法独立开展鉴定咨询活动,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 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实行回避、时限、保密制度。
  
  第二章 鉴定咨询的委托和受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司法机关委托,专委会应当提供鉴定咨询:
  
  (一)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
  
  (二)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
  
  第八条 专委会办公室受理鉴定咨询,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鉴定咨询委托书。
  
  (二)听取案情介绍和鉴定咨询要求。
  
  (三)明确鉴定咨询事项。
  
  (四)核对鉴定咨询材料,含历次鉴定文书及鉴定材料、有关调查笔录等。确需补充有关材料的,可要求委托机关予以补充。
  
  (五)经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 专委会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委托机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委会办公室不予受理,退回鉴定咨询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委托主体不符合规定的。
  
  (二)鉴定咨询材料不具备咨询条件的。
  
  (三)鉴定咨询超出专委会鉴定咨询范围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三章 鉴定咨询的实施
  
  第十一条 专委会办公室受理鉴定咨询后,应根据专门性问题的类别,交有关专家咨询组办理。如涉及2个以上专业类别的,可组织有关专家咨询组联合进行。
  
  第十二条 专委会实施鉴定咨询活动应有3人以上专家参加。参加鉴定咨询的专家一般由专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指定或者随机抽取;委托机关有特殊要求的,可在专家库中选择鉴定咨询专家。
  
  鉴定咨询活动由有关专家组组长、副组长或由其指定的组内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专委会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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