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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05-19
【实施时间】 1998-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匈牙利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一)匈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匈牙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匈牙利共和国政府确认,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领区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匈牙利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领事官员和领馆工作人员总数不超过七人。
  
  三、匈牙利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四、本协定未规定的事项,依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匈牙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照

  
  
匈牙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匈牙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第2—34/1998号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匈方来照,略)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部(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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