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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字[2008]213号
【颁布时间】 2008-10-18
【实施时间】 2008-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㈡督促检查阶段。从11月份开始,由市安委办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旗县区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地区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并接受自治区安委办组织联合督查组对我市的检查督察。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旗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委会要充分发挥好指导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㈡联合执法,提高效率。要建立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各旗县区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㈢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行业领域。各地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着重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打击非法违法工作。
  
  ㈣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㈤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组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于10月20日前报市安委办备案。11月8日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阶段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委办。上报材料要详细汇报检查、行政执法、取缔关闭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并要有具体数据和采取措施及落实追踪情况。另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2008年11月5日以后,各旗县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要实行周报告制度,各旗县区安委办要安排专人上报。
  
  市安委办联系人:张绍君
  
  联系电话:8655810
  
  传真电话:8277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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