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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8-10-17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供热保障统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市供热保障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

  
  
中卫市城市供热保障统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范供热风险,确保居民正常采暖,促进城市供热工作的良性健康发展,规范供热保障统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城市供热保障统筹基金的归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供热保障统筹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供热保障统筹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供热保障统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不得调剂使用,收取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资金使用由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市建设局核批,市财政局拨付。基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并由上述单位接受相关单位、企业、个人的质询。
  
  第五条 供热保障统筹基金的来源。按照0.05元/月·平方米标准,每年从采暖费中提取。
  
  第六条 供热保障统筹基金归集和管理。从每个采暖期采暖费中提取的供热保障统筹基金,供热单位在采暖期结束6个月内,缴至供热保障统筹基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 内部供热单位(包含开发单位开发小区建设的锅炉供热和未向社会供暖的机关、学校、医院、铁路、厂矿、部队等自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其供热面积、物价部门制定的供热标准和本办法第五条的标准提取供热保障统筹基金。
  
  第八条 供热保障统筹基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低保户等供热用户采暖费的补贴。
  
  (二)用于供热公共管网的维修、更新和供热旧系统分户技术改造、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等资金的补助。
  
  (三)用于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对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损失补贴及其它供热保障事项。
  
  第九条 供热保障统筹基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审核使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减免条件的低保户等供热用户采暖费的补贴。
  
  1、由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户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民政局核实确认后,反馈给供热单位。
  
  2、供热单位依据市民政局出据的低保手续,于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将低保户等热用户减免采暖费的统计表,报市建设局审核。
  
  3、供热单位凭市建设局审核结果,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供热保障统筹基金。
  
  (二)供热公共管网的维修、更新和供热旧系统分户技术改造、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等补助资金。
  
  1、供热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供热系统改造、维护计划及补贴意见,由市建设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工程经市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预决算审核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定。
  
  3、市财政局依据审定决算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供热单位。
  
  第十条 供热保障统筹基金的拨付使用,仅限于当年交纳供热保障基金80%以上的供热单位。
  
  第十一条 供热保障统筹基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工作人员不得侵占、挪用,否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中宁县、海原县城镇供热可参照本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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