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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05-11
【实施时间】 1998-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接上页]

  四、卫生
  
  第25条双方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卫生部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扩大和加深卫生和医学领域的合作。
  
  五、档案
  
  第26条双方鼓励两国国家档案局之间的合作,交换文献和专业档案图书复制件,根据现有有关规定交流档案工作经验;合作方式由两国档案部门直接商定。
  
  六、体育
  
  第27条双方鼓励两国负责青年和体育的国家行政领导机构的直接联系,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相互感兴趣的青年和体育组织的双边交流和合作。
  
  七、友好协会
  
  第28条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保中友好协会在两会签订的合作计划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八、财务规定
  
  第29条本计划内交流人员的费用根据下列条款执行
  
  (1)派遣方支付派出人员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根据国内法规,承担不低于三星级饭店的食宿费和零用钱,以及按事先商定的访问计划所需的国内交通费。本计划交流人员如遇突然患病,接待方保证在国家医疗机构免费急诊,直到病人能够回国,回国的旅费由派出方承担。
  
  (2)交换演出人员和演出小组时,接待方承担场租费、海报和请柬印刷费,以及与演出有关的所有广告费。接待方在演出前向演职人员提供点心和饮料。
  
  (3)交换本计划内展览时,派遣方支付展品至接待方首都往返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方承担国内运输费、海关手续费、场租费、目录和广告印刷费。
  根据本计划第一部分“文化和艺术”第1条,交换国家级艺术展览或文物展览时,其交换条件唯有按专门签订的协议生效。
  
  (4)本计划内材料的提供和寄送的所有费用,由寄出方承担。
  
  第30条协议双方互免交本计划内对方来访公民有关居留或延长其停留期限的手续费。
  
  执行本计划的派出人员不需要接待方对其工作的批准。
  
  九、一般规定
  
  第31条交换本计划所列的人员时,双方提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及掌握何种语言通知对方。
  
  接待方及时通知派出方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迟在派出人员启程前一个月将有关人员所乘交通工具和抵达的确切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32条交换本计划所列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小组时,派出方在有关人员启程前三个月将必要的宣传材料提供给接待方。
  
  第33条举办本计划所列的展览时,送展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将印制展品目录和展览说明书的必要材料提供给承展方。
  
  在展品另行寄送,而不随同随展人员时,展品至迟应在开幕前10天到达承展方。
  
  承展方应确保展览的组织、保护和宣传,以及印制说明书、目录、海报和其他宣传材料所需的技术条件。
  
  十、最后条款
  
  第34条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计划不排除在双方相互商定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领域计划外项目交流的可能性。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30天后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1998年5月11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原始文本,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孙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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